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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精神卫生法的权利博弈和法律亮点

来源:徐州新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xxs.viplaw.cn/ 时间:2015-06-22 14:06:30

  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在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将按照自愿原则。这部历经27年立法过程的法律,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现在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新法背后:公众权利VS患者权利

  一位审理过精神病患者杀人案的法官表示,《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势必会有更多的精神病患者因为其本人不愿入住精神病院而活动在社会上,如果没有相应的监护和监管措施,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公共安全隐患。所以,在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权和人身权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应看到,这部法律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课题。

  公众权利:应出台防范措施

  这位审理过精神病患者杀人案的法官认为,新法实施之后,在精神障碍病患实行自愿住院原则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与《精神卫生法》相配套的防范措施,以防精神障碍病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公众权利:应重视病与非病之间的特殊人群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周密律师认为,目前我们国家的精神病鉴定标准是一种普众性的标准,对于像温全这种处于病与非病之间的特殊人群,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作为医疗机构对于患有心理疾病有可能会走向极端的人应该建立档案登记和家属告知制度。

  患者权利:法律已经相互补充

  黄雪涛律师长期关注精神卫生立法,他认为,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对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精神障碍病患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给予强制治疗,这一规定弥补了《精神卫生法》实行“自愿住院”后的空隙。

  患者权利:歧视会让患者惧怕就医

  司法确认精神障碍病患强制治疗一般是“马后炮”,如何防止精神障碍病患在司法确认强制治疗前就已经造成恶性后果?黄雪涛律师认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精神卫生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将所有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当成有危害社会倾向的人去防控。相反,如果用歧视的制度去对待精神障碍患者,不注意保护他们的隐私,更容易导致他们不敢接受治疗,不愿入院治疗。

  黄律师建议,《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政府应该增加财政投入建设一支专业的“医疗社工”队伍,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医疗社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咨询和帮助,使需要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自愿入院治疗。

  新法亮点解读

  这次立法,最大的突破就在于,明确了住院实行自愿原则,即精神障碍患者拒绝住院权。而且,设定了非自愿治疗的实体条件,也就是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才可以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再有,亲属送治权、精神障碍鉴定等,立法都有修改和完善。

  法律是一视同仁的,《精神卫生法》之所以把精神障碍患者划分出来,视其为特殊人群,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而不是为强行收治开便利之门。这才是立法宗旨。虽然前20年走了“自制力”标准弯路,但本次立法回归本源。

  非自愿治疗标准

  征求意见稿设定的标准是: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这里提到的“扰乱公共秩序”,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很多行为,比如投诉检举不实、网络不当言论等,都有可能被当成“扰乱公共秩序”。

  一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删除了“扰乱公共秩序”,重新设计了非自愿治疗标准。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其中提到的“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再一次引发了质疑。因为如果不住院,是不是就不利于患者治疗?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医生手里,医生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

  结果二审稿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又一个重大进步,意味着非自愿治疗——这个纠结多年的问题,不再由医学标准界定,而是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

  亲属送治权

  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其中提到的“监护人”,争议比较大。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看起来很好认定,可实践中,由于认定程序缺位,也就是谁来确定监护人,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医生极有可能直接把送治人当成监护人。

  立法者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一审稿删除了“监护人”,同时把送治权调整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卫生法有两个“端点”,一个是患者的权益和自由,另一个就是社会正常秩序,法律必须让两个“端点”保持平衡。所以,对于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疑似患者,必须有人、有机构出面负责,把他送进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那么谁出面负责,这并不是最关键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一旦发生误诊、错诊,不该收治的被收治,当事人如何自救?

  这个司法救济问题,新刑诉法已经指明了路径:对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是否强制治疗,应由法院开庭审理、鉴定确认并作出决定。

  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精神卫生模式,政府有兜底监护责任;社团等中立机构发挥了很大作用。比如,台湾有强制医疗委员会,由医生、社工、律师、病人等组成,负责审议谁该被非自愿强行收治。

  应该看到,目前的精神卫生法,虽然跳出了生物医学视角,回到患者权利视角,但还是在家庭、医院两个点上转来转去。一个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负担很沉重,如果家庭无法尽责,谁来维护其权益?如果近亲属侵权,谁来替患者提起诉讼?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政府的兜底监护职责,需要发挥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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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高

胡传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