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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遭韩海警殴打渔民首次发起跨国诉讼

来源:徐州新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xxs.viplaw.cn/ 时间:2015-06-01 14:06:30

“希望通过这场跨国官司,提醒韩国海警今后理性对待中国渔民。”6月2日,颜可青已经办好了护照。不出意外的话,他将于6月15日出现在韩国济州岛法院法庭之上。

  浙江台州人颜可青是温岭市钓浜“浙台渔运32066”号渔船船主。2012年1月17日,“浙台渔运32066”号渔船在济州岛以南韩国“专属经济海域”内缘遭到韩国海警稽查。船长王小富说,韩方执法人员在没有鸣笛或发出停船警告的情况下强行登船,并对船上包括自己在内的13名中国船员进行殴打,导致5人伤势严重,其中3名船员当场昏迷。颜可青闻讯后赶到济州,向韩国海警方面缴纳了8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48万元)的“担保金”,并承担了所有船员的医疗费用。

  今年3月初,颜可青委托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向韩国济州岛法院提起诉讼。这桩跨国诉讼案是中国渔民首次通过法律途径尝试解决涉外渔业纠纷,在此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韩渔业纠纷是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船主甘愿交“罚金”来平息纷争。

  跨国诉讼

  目前有中方7名律师和韩方4名律师参与这起案件,在法律程序上介入案件的是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的罗文志律师。

  2月28日,罗文志在网上得到相关消息,随即与船主颜可青取得联系,希望提供法律支持,双方在电话里进行了长达2个小时的交流。罗文志觉得,此案可以从法律途径上来做一次尝试。颜可青签订了授权委托书,邦盛事务所接过“浙江渔民上告韩国海警”的代理权。

  邦盛律师事务所有过涉外案件的经验,并与韩国首尔一家律师事务所有着长期合作关系。据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律师介绍,由于司法主权的原因,中方7名律师不会出现在韩国法庭,出庭律师来自韩国某律师事务所的2名律师。

  中方负责此案的律师李斌不愿过多介绍此案细节:“作为一名律师,每一个案件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法律支持,最大范围内保护好委托人的权益。”

  此前,中国渔民与韩国海警之间的矛盾已经是公开化,中韩因捕鱼导致的摩擦,近年已愈演愈烈。矛盾最为紧张的时刻是2011年12月12日。两位韩国海警在仁川市瓮津郡小青岛西南85公里海上扣押“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时,被中国船长程大伟挥舞的玻璃碎片刺伤。其中一名警长在送去治疗途中,因左肋被捅,内脏破裂,不治身亡。程大伟也因此被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判处30年监禁,并处2000万韩元罚款。

  执法争议

  目前,对“浙台渔运32066”号渔船涉及的渔业纠纷,中韩两方各执一词。

  韩国驻华大使馆向媒体发送的电子邮件显示,“浙台渔运32066”号渔船是一艘运输船只,称“1月10日至15日之间在韩国经济专属区共6次从双托网渔船上移载了共5000kg(500箱)的秋刀鱼。该渔船在被查获时并未悬挂许可证,相关材料也不具备,而且由于船长行使了缄默权,因此未能确认是否获得了许可”。

  韩国驻华大使馆提供的资料显示,1月17日济州海警3002执法舰发现了该渔船,为进行检查通过鸣笛、警灯等,发出了3次停船信号,并通过快艇接近渔船再次发出了停船命令,但该船仍然不理会并逃走。同日15时25分许,6名海警登船后数次命令停船,但船长极力抵抗,阻止海警接近舵轮并继续逃走。

  “船员集结到掌舵室彰显威力,并无视海警的正当执法,推开海警进行抵抗,因为部分船员试图夺取枪支,海警在掌舵室外开枪示警,在制服船员的过程中,双方都发生了负伤的情况。”“1月22日(星期日)中国船东提供了许可证的复印件,证实了是获得许可的渔船,违反事项由‘无许可作业’变更为‘移载捕获物’。”

  韩方并没有向新闻媒体公开录像资料,并称,据韩国的《刑事诉讼法》,韩国警方所拥有的与此事件相关的视频等资料在起诉之前不得公开。

  韩国大使馆公布的《关于对中国渔船“浙台渔运32066”号执法的始末》未得到船主和船员的认同。据船主颜可青介绍,船长王小富被打昏,并非韩方所说的行使了缄默权。6名韩国海警在“浙台渔运32066”号船上执法检查,渔民到底有没有抗拒执法、有没有夺枪行为,真实的过程韩国海警有现场的摄像资料。

  前往泰州进行调查取证的律师白晓明也告诉记者,船被释放前一天及释放当天,韩国海警十几个人到该船上演习,要求中国船长做出肘击韩国海警的动作,并要求船员做出夺枪的动作,中国船员拒绝了韩国海警的要求。

  白晓明称,“浙台渔运32066”号船驾驶室内的木地板上留下了五六个枪孔,玻璃被枪打碎,弹孔仍在。他还称,中国渔民在韩国遭到了非人道的待遇。“船长王小富,被打得后脑勺缝了4针,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食指末节指骨骨折,连续几天昏迷;船员闵昌现被打得吐血昏迷,颅底骨折、脑震荡、头皮血肿、右肩峰骨折;船员童加明被铐遭打后一直穿短裤背心拖鞋,在下雪的天气里韩国海警不给他们穿衣服,这是虐待的行为。”白晓明称。

  申请“正式审判”

  第一起诉讼是类似于中国“行政诉讼”,在韩国叫做“正式审判”。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称,之所以提出该项诉讼是考虑到诉讼时效。

  据了解,处罚“浙台渔运32066”号船时,济州岛地方检察院启动“略式命令程序”对王小富向简易法院提起公诉,对王小富处以罚款。(“略式命令程序”是指“对于罪行轻微的案件,如果嫌疑人同意的话,检察官便以简略的方法向简易法院提起公诉。简易法院的法官只根据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诉讼程序。)

  略式命令经法官同意签发后,对略式命令不服的被告人可以“在送达后的7日内,以书状向签发处罚令的法院提出正式审判的请求,并可在第一审判决前撤回”。

  船主颜可青对韩国警方的处罚不服,要求法院进行“正式审判”。

  中方渔民提出来的法律诉求是针对韩国警方对中国渔民做出来的8000万韩元罚金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适当进行法庭审查。

  由于该案件是一起涉外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律师们作出了最大努力。在取证时,白晓明律师将取得的证据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并由外交部门交给韩国驻上海领事馆。
  在韩国,证据的证明力要依法官的自由判断。“证据认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真实认可,另一种是程序认可,我们不能保证韩国法院能够采信我们的证据,但在程序上最少做到他们无可非议。”白晓明称。

  根据律师调查,“浙台渔运32066”号船是一艘渔获物运输船,该船国内证书齐全、合法、有效,同时拥有韩国颁发的证书,证书号为C23-8058。“韩方所说的该船6次从双拖网渔船上移载了共5000kg(500箱)的秋刀鱼,这不符合事实。据我们了解,该船没有收购一条秋刀鱼。”白晓明称。

  在颜可青手中,有两页纸,全部为韩文,这是韩方向其出具的文件以及处罚缘由。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作方韩方律师给出的翻译是妨碍公务罪和违反了韩国专属经济水域外国人捕捞管理条例。

  韩国大使馆给出的解释是移载捕获物。根据韩国《经济专属区渔业法》规定,对非法捕捞渔船的罚款上限目前为1亿韩元。

  参与事件调查的台州市市委渔业协会秘书长庞虎林早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浙台渔运32066’号船最后被罚款8000万韩币,是按照无许可作业来处罚的,如果按韩方说是‘移载捕获物’,罚款3000万韩币也差不多了。韩方如果最终认定该船违规款项是‘移载捕获物’,那么应当退回5000万韩币担保金。”

  目前,韩国法院称于2012年6月15日下午2时开庭。“一切还需要看法院裁定。”刘明俊对案件结果不做预判。颜可青为打这场官司,付出了15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对于案件能否胜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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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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