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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遭群殴下体受伤

来源:徐州新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xxs.viplaw.cn/ 时间:2015-06-01 14:06:27

  新闻提示:近日,央视“新闻调查”、“东方时空”相继报道鞍山市国税局李文娟举报后遭打击,北京市某医院保安员祁利刚作证后遭“辞退”的事件。去年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700多起案件,证人出庭的案件只有三四起。专家指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维护社会正义。   事件一 证人刚出法庭门就被打   8月1日下午,一起普通的民事赔偿案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接下来,让人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原告证人胡某刚走出法庭回避,竟被被告几名亲戚殴打受伤住院。医院的诊断是:“头部被不明物击伤,并有2厘米×3厘米血肿,右睾丸肿胀明显。”   据胡某介绍,8月1日15时,他以证人的身份来到法庭,在法官的要求下出庭回避。还未将门关好,迎面围上来几名中年男子,其中一人问道:“你是证人吗?”“是,有什么事?”他话音未落,对方已劈头盖脸打了过来。“打的就是你!”“让你出不了法院大门,看你还当证人不!”无端被打,胡某几乎晕过去。   几名法警闻讯劝阻,局面却一下失控,一法警嘴角渗出了血,庭审被迫中止,随后赶来的南岭派出所民警将局面控制住。目前,施暴者被治安拘留。   事件二 证人称受电话威胁   南关区人民法院5月17日审理的案件也与证人有关。   76岁的杜某家在桃源路附近开话吧,她双目失明。2005年9月23日,因为电话卡出现问题,43岁的王某与杜某家发生冲突,杜某受伤住院。庭审时,3名证人出庭。   的哥证人说:“我看到她(王某)头发零乱,老太太不知怎么就倒下去了。”   一路人也作了证:“我没有看到她(王某)踢老太太,老太太自己慢慢倒下去了。”   60多岁的刘某是法庭找来的证人:“法官让我来我才来的,我不会做任何一方的证人,因为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有人打电话威胁我。”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调查 只有少数人支持出庭作证   对于出庭作证这个问题,记者抽样调查了50人,其中支持的仅9人,反对的31人,10人表示不能确定。   李师傅(的哥):每天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和事,我觉得我会挺身而出做目击证人……做人也要有原则。   赵同学(大二学生):谁也无法预料同样的厄运何时降临到你身上,别人需要你作证时你退缩了,你需要别人作证时,谁肯为你挺身而出呢?   吴先生(厨师):如果当证人给自己惹来麻烦,这种忙还是不帮为好。再说,出庭的路费、误工费什么的,谁来负担?   汪同学(大四学生):安全第一啊!如果因为出庭作证而使生命受到威胁,咋对得起我父母啊!   现状 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和证人不出庭,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有资料显示,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而记者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每年受理700多起案件,证人能出庭作证的不过三四起。   对此,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陆秀峰律师说,证人不作证,会影响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明案件,证人不出庭,会间接影响法庭质证和法官认证的质量。   为何出庭率如此低呢?据相关律师说,有些证人怕打击报复;有些证人怕耽误时间或受经济损失;还有些证人怕惹麻烦;也有些证人出于私心想庇护亲友等。   此外,据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从我国审判制度上看,法院实际上是以书面证言为中心的,这决定了大量案件中证人是不需要出庭的。   应对 证人保护制度亟须健全   《刑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嘉良律师介绍,有些国家主要从两方面解决证人问题:其一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如果其仍拒绝出庭,法庭可以以藐视法庭罪或妨碍司法罪对其进行处罚。其二,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对于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的,司法机关给予有效制裁。   证人出庭谁来买单   证人出庭涉及的费用问题,长春市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张嘉良律师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规定:“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但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的证人或在刑事诉讼法中由公诉机关列出的证人名单,相关费用由谁承担及标准都无明确规定。   如果证人与一方的关系密切,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也遇到过类似情况,这时证人反而会误导案件的方向。因此,他们基本上以警方提供的证言为主。   链接 深圳首创证人保护制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实行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该院实施《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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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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